真实交易的定义:真实交易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,买卖双方基于自愿原则,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换。这种交易应当具备合法性、真实性和有效性。
税负能力的概念:税负能力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,因发生应税行为而承担纳税义务的能力。税负能力的存在是以真实交易的发生为前提的。
真实交易与税负能力的关系:只有当交易真实发生时,纳税人才能产生税负能力。如果交易是虚构的或者没有实际发生,那么纳税人就不具备税负能力。
发票的作用:发票是交易双方在发生经济业务时,由销售方依法开具的,用以证明交易发生、交易内容和交易金额的法定凭证。它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监控和管理税收的重要工具。
发票开具的意义:开具发票不仅是税法规定的义务,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、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环节。
发票开具与纳税义务的关系:
不是所有发票开具都触发纳税义务:在某些情况下,即使开具了发票,如果没有实质性的交易发生,那么纳税义务并不会产生。例如,预开发票或者因错误而开具的发票,并不代表实际产生了纳税义务。
实质重于形式:税务部门在征税时,更注重交易的真实性,而不仅仅是发票的表面形式。如果交易是虚假的,即使有发票,也不会产生纳税义务。
防范虚开发票: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税法规定,不得虚开发票,因为这不仅不会产生真实的纳税义务,还会涉嫌违法。
核实交易真实性:在开具发票前,企业应当核实交易的真实性,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实际的经济活动作为支撑。
正确处理发票问题: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,如果发现交易并未实际发生或者有误,应当及时采取冲红等手段进行更正,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。
增值税暂行条例(2017年修订)第一条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(以下简称劳务),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,为增值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,简称33号公告)第一段: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,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;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,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,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。